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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26        浏览次数:219        返回列表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7号令)关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对2011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一直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330元/月,二级伤残1250元/月,三级伤残1180元/月,四级伤残1100元/月。



三、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 工伤人员的护理费的调增: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80元/元,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的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护理的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0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的8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30元/月。



五、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抚恤金9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5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530元/月。



六、 各市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本指导意见第二、四、五款中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



七、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直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直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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