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无考勤要求可算特殊工时
意见稿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含: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劳动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为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待遇特别做了规定。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即在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薪将有望不低于56061元。
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也可综合计算工时。
劳动法对于标准工时加班的规定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此次意见稿则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夜班劳动应支付津贴
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机动车驾驶员等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夜班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 焦点
严格审批不定时工作制
人社部表示,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将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出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人社部提出,各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审批。
派遣禁申请特殊工时制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过,用工单位在特殊工时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特殊工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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